编者按:为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职工风险合规意识,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西安研究院官微开设“法治学苑”专栏,旨在为广大职工用最通俗的语言普及最难懂的法律知识,调动全体职工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的积极性。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民商事协议要采取仲裁为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必须以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管辖条款为前提,但实践中往往因为细节问题会导致仲裁条款无效,现把多种常见的无效仲裁约定情形归纳总结并加以解释,以供西安研究院广大经营人员在起草合同过程中参考。
一、仲裁机构应具有唯一性、确定性
常见错误1: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申请仲裁机构裁决。
分析: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导致仲裁条款无效,仲裁管辖必须要指定明确的仲裁机构。
常见错误2: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申请某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裁决。
分析:类似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的情况,若某方所在地(一般为地级市范围)有唯一仲裁委的,可推定为约定明确管辖有效,如榆林、汉中等地;若某方所在地(一般为大型地级以上市域范围)有两个以上仲裁委的,推定为约定不明导致管辖无效,如北京、西安等地。
常见错误3: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地点在安康。
分析:因安康区域内无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其分支机构,故自身矛盾导致约定无效。若将仲裁地点约定为北京、西安等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支仲裁机构的地方或者不约定仲裁地点的,则仲裁管辖约定有效。
常见错误4:仲裁机构为“碑林区仲裁委”“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安市仲裁委”“安康仲裁委”等。
分析:以上约定仲裁管辖均无效。原因:全国目前有商事仲裁机构270余家,一般在地级以上的市设置;劳动仲裁机构不能受理商事仲裁案件;一般地级市所设仲裁委员会均不带行政级别,如“西安仲裁委”“咸阳仲裁委”等;部分地级市尚未成立商事仲裁机构。
二、仲裁约定应具有排他性
常见错误: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申请某某仲裁委员会裁决或向某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或诉或裁”条款仅限于仲裁条款约定有效且法院管辖无效的情况下,仲裁管辖有效;其他“或诉或裁”条款直接导致仲裁管辖无效。
民商事实践中,仲裁由于不受地域管辖、级别管辖限制,自愿不公开等特点,结合“一裁终局”制在时间和流程方面的优势,已经成为了一种广为流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如何达成有效的仲裁条款,还需要业务人员在实务中多学习、多积累,参照仲裁规则具体、细致的分析研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