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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学苑│无管辖条款合同的管辖规则
发布时间:2022/6/7 15:35:49 来源: 点击次数:
      上期法治学苑介绍了常见仲裁管辖约定无效情形,本期从诉讼管辖的角度,介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合同中无管辖条款情况下诉讼管辖的基本规则,以供经营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借鉴。
一、合同诉讼管辖权一般性原则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若当事方无明确约定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司法实践中,被告住所地的确认一般较为明确,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而合同履行地的确认规则较为复杂。
二、合同履行地的确认规则
     (一)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按照一般原则,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在合同任意一方住所地的,约定的履行地法院也可管辖;如果约定的履行地不在合同双方住所地的,则约定的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
     (二)合同已实际履行的,按照履行地法院管辖,确定合同履行地按照如下原则:
       1.合同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未约定履行地或者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依据不同合同类型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况:
    (1)合同内容为交付其他标的物的,合同履行地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由履行义务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2)合同内容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不动产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动产或工程项目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5)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6)及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快问快答,以案释法
    (一)甲公司与A区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方交付一批货物,未约定管辖法院。甲公司支付货款后,乙公司未按照约定交付,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应选择哪些法院?
      分析:甲公司要求交付标的物的,由履行义务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履行义务,故乙公司为履行义务方,故乙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当由A区法院管辖(A区法院管辖同时适用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规则)。
    (二)甲公司与A区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方交付一批货物,未约定管辖法院。甲交付货物后,乙公司拒不支付货款,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应选择哪些法院?
      分析: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由于甲公司为接受货币方,故甲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甲公司既可以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选择A区法院(被告住所地)管辖,也可依据合同履行地原则选择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