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合理而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一方面可以督促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有利于守约方维护其合法权利,便于确定并追究违约方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可尽快定分止争,化解争议。本期法治学苑探讨实践中买卖合同违约条款的责任承担相关情形,提出应对合同违约风险的防范措施,以供经营人员在合同签订、履行中参考借鉴。
一、买方逾期付款情形
(一)买方逾期付款责任在合同条款中未做约定
法律分析: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对卖方不利,卖方无法就合同条款直接主张合同违约金,只能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实践中,如果卖方因买方逾期付款发生其他损失(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的,举证责任在卖方,需要有明确的损失证据及损失因果关联性,才能证明所主张内容的合理性。
(二)买方逾期付款责任在合同条款中有约定
法律分析:如果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卖方可以在买方逾期付款的情况下,直接就违约条款主张赔偿。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或者过低,双方均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管理建议:在我方为卖方的买卖合同中,建议要明确约定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避免买方出现违约情形时,因条款缺失导致我方只能主张逾期利息的情况发生;如果我方是买方,建议不约定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或仅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逾期利息,避免我方因违约承担较大额度的违约责任。
二、卖方逾期交货情形
(一)卖方逾期交货责任在合同条款中未做约定
法律分析:如果在合同中未对卖方逾期交货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则对买方不利,买方只能主张法定利息损失。计算方法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如果产生其他损失,买方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二)卖方逾期交货责任在合同条款中有约定
法律分析: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卖方逾期违约责任,买方可以在卖方逾期交货的情况下,直接就违约条款主张赔偿。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或者过低,双方均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管理建议:在我方为买方的买卖合同中,建议约定好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能够督促卖方及时履行交货义务,也避免因条款缺失导致我方只能主张法定利息损失的情况发生;如果我方是卖方,应根据产品库存、销售等实际情况综合研判是否存在逾期交货风险,并通过对逾期交货违约金增加上限的方式进行风险防范(例如规定“逾期交货违约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x%。);也可以不约定逾期交货违约责任。
三、卖方产品有质量问题的情形
(一)卖方产品质量问题在合同条款中未做约定
法律分析:如果在合同中未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根据买卖合同产品交易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二)卖方产品质量问题在合同条款中有约定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基于对重要产品买卖的慎重和公平性,买卖双方会对产品质量问题在合同条款中做出约定。一旦出现卖方产品质量问题,买方可以直接就违约条款主张赔偿,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或者过低,双方均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管理建议:在我方为买方的买卖合同中,建议根据货物性质,合理约定好具体的产品质量赔偿方式及金额,降低买卖合同履行风险;如果我方为卖方,对买方合理的赔偿条款进行风险评估后应予接受,但如有包含“一切损失(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均由卖方承担”条款的,则明显不利,应积极与买方沟通修改条款或制定严密措施防止违约情形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