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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签订,警惕这些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3/4/17 10:10:03 来源: 点击次数: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按约定完成工作的一方称为承揽人,其相对方称为定作人。工作内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本期法治学苑探讨在签订承揽合同中双方的基本法定权益及需要注意的条款,以供经营人员签订合同时参考,防范相关法律风险的产生。
一、定作人任意解除权
       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条分析: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权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也有权随时解除承揽合同,这是由承揽合同性质所决定的。承揽是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订立的合同,当定作人在合同成立之后由于一定的事由认为这种“特殊需要”变为不必要时,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承揽合同则终止履行。但是为防止定作人任意行使解除权,应当让定作人承担因自己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这样既尊重了定作人的需求,避免了给其造成浪费,又未让承揽人承担因解除合同带来的不利后果,符合公平原则。
       管理建议:作为承揽人时,在订立合同时应合理预见上述任意解除权和变更承揽要求带来的损失,在此基础上合理安排人力及设备组织加工;作为定作人,应尽力保证不发生已签合同后解除的情形,如确实发生,也应当合理正当行使解除权(包括有效通知送达承揽人,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等),对于承揽人造成的损失,例如已开工合理材料、人工费用也应进行赔偿。
二、承揽人留置权
       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分析: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可以通过行使对工作成果的留置权来实现权利。
       管理建议:作为承揽人,行使留置权能有效防范合同价款无法受偿的问题。在对方未付款或者未及时付款时行使此权利;作为定作人,在订立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因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节点付款而引发承揽方行使留置权而带来的风险。但是留置权也可以另行约定,定作人可以对付款节点模糊化处理,还可以另行约定承揽方不得行使留置权。
三、质量标准条款
       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管理建议:如果承揽人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需承担一定违约责任。但实践中,对承揽工作的质量约定不清,一旦双方产生纠纷,对于质量标准就会各持己见。因此,无论是作为定作人还是承揽人,在合同中对质量标准一定要约定明确。如果质量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构造有异议而产生纠纷。
四、原材料风险负担条款
       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建议:不管原材料是由定作方提供还是承揽方提供,均要约定原材料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在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情况下,承揽方更要注意在合同中约定对原材料的质量验收条款,经验收合格方可入库。法条规定承揽方因保管不善而造成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完成的成果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应该负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作为承揽人时,应该提高保管材料的风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