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济往来中,经常出现代理行为,如企业职工代表公司对外签约就是最常见的代理行为。而表见代理是代理中的一个“坑”。通俗的讲就是指:某职工没有公司授权,但却代表公司对外签约,所造成的签约后果却由公司来承担。本期法治学苑为大家详细介绍表见代理的含义及构成要件,在日常业务经营管理中,要切记防范表见代理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进行了无权代理
即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行为。
(二)代理行为外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合理理由
即存在外观上的授权,即代理行为外在表现上有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如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或者其他表明其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等。并且相对人对行为人有代理权形成了合理信任,比如此前经常性与之签订合同。
(三)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行为人与相对人进行了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合同的行为,其他可以适用代理的行为同样包含在内。
(四)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要求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且对其“不知道”没有主观上的过失。即相对人是善意无过失,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为无权代理,而且有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行为为有权代理,并与代理人进行交易。
风险建议
我方对外签订合同时,首先,要注意对授权授信管理的合规性审查,严控内部合同承办部门、人员的范围,对外授权签订合同的,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并进行审批。对于离职、退休人员及时终止其对外代理的授权证明并对经常业务往来的企业进行合理告知。其次,应该对合同签订对方业务人员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查,查明其是否有相应的权限,可以要求出具在有效期内的授权书或者其他足以证明其能代公司签订合同的文件。最后,还应尽量留存全面的证据材料,以证明我方在签订合同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及恶意的情形。
同时,在合同谈判前也要做好调查,获取合同对方的身份证明、法人登记证书、合同对方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及对方信用状况等确保其有正常的履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