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可撤销的、效力待定的、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范畴。本期法治学苑主要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切入,向大家介绍五种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及其相应后果。
什么叫“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婚姻家事、继承、侵权、物权等行为,其中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五种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行为能力即“独立做事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虚假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的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其特征为,双方当事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出的意思不是真实意思,均不希望此行为能够真正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体现了民法的合法原则,即“违法无效”。
(四)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谓公序是指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公序与良俗都是社会全体成员普遍恪守的基本理念、普遍遵循的道德准则。
(五)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谋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发生当事人意欲发生的法律效果,自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恢复原状);不能返还或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当折价补偿。